「科普一下」修订!《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admin   2024-03-09 00:25   14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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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通知


关于《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自2024年3月1日起生效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通知


关于《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34号


《关于修改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张宝良市场


2023年12月29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通知


关于《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临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临沂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修改如下


一、第五条修改如下。“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必须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共同治理、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并重、高效便民的原则。”


二、第六条修改如下。“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统一指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停车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题。”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停车设施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城市停车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款增加以下一段“解决停车场管理和服务题,鼓励居民委员会、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房地产服务商建立停车位共同管理和共享协商机制。”支持停车正规化。依法实施居住区规定,实现住宅开发。实现社区停车管理和服务自动化。”


三、第七条修改为“城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并实施综合协调。“本市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检查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现状,对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中央统一运营管理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评估和负责。公共停车场。城市。”


四、第八条修改如下。“城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协调城市停车设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策、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务。”


“市财政部负责保障市人民政府制定和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建设和运营、投资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所需的资金。“来自当地政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路边停车秩序和提供路边停车位,负责查处和参与城市道路侵占和违反汽车停车规定的行为。它涉及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土地管理、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房产服务人员做好房产管理范围内的停车管理等工作。”


“市市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教育、公安、交通、文旅、卫生、税务、国防动员、行政审批服务、大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


五、第十条修改如下“支持和推进城市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实施停车设施信息和数据联网。”


六、第十一条“倡导合理使用汽车和生态低碳出行。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安排各类交通设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运输。”“添加该条款。减少汽车使用强度和频率。”


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如下。“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组织编制。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报管理部门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管理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八、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项目停车和建设标准;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设计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如下必须遵循确定停车设施的尺寸、布局和建筑类型的标准。”


九、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如下。“在不与国家空间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冲突、不干扰最新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原人民政府对建筑工地、空地、街角地段等设置临时停车场,对未纳入现行开发建设计划、符合建设条件的项目,可以组织协调。


十、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如下。“城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城市停车设施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制定。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把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十一、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如下。“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运营公共停车设施。单独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土地性质不改变,停车位数量不减少,并视情况而定。”,新增商业空间20平米以下。“可以建一个区域。”他说。


“我们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通过支持合理利用现有公共停车设施和私有土地,支持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建设和安装。”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要因地制宜提高生态停车设施比例。鼓励超指标建设停车设施。”


十二、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在第二款基础上增加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的过境客运换乘站、中小学、医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区域,应当设置在下列位置项目场地内将设立临时停放车辆的落客区,供旅客上下车。鼓励新建学校利用操场建设地下公共停车设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停车位。“我们可以同时在各个区域建立接送系统。”


十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新建设有停车设施的建筑和公共公共停车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配备或者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情况”。


十四、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增加一款“鼓励建设绿化停车场,鼓励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公交站台、垃圾处理场等。“做。在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不得影响地上设施的使用和安全。”


十五、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修改如下“机械立体停车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特种设备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十六、第三十三条增加下列规定“城市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城市大数据、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建设城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整合停车数据,实现停车信息查询、停车引导、车位共享等。“向社会提供信息等服务,按照规定落实信息安全管理措施,本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的相关规定由本市城市管理部门规定。”


十七、在第三十四条中增加“城市商业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十八、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并将第二款修改如下“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性城市停车设施,依法要求经营者自主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我们鼓励市场调节价经营。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停车设施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必须参照此确定。”


十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将第三项修改为“规范展示鼓励按方向停车的标志”,将第六项修改为“设置公共标志、标线”。安防视频监控设备配备标准智能停车设施设备,并接入城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


二十、将第四十条修改如下“鼓励停车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期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居民小区与周边企业、办公、事业单位共享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停车设施错开学校,周边停车设施将根据学生就学和上课时间合理安排时间免费接送车辆。


二十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如下“道路停车位必须在保证行人车辆安全、道路畅通的前提下,由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本市城管部门统一设置或者拆除。”


“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统一的路边停车标志和识别系统,并立即向社会公开路边停车信息,包括停车位位置、准确停车时段、收费标准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设立、拆除、占用、侵占路内停车位或者独占使用路内停车位。”


二十二、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对路边停车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不得在任何情况下进行。“一年不到一次,我们需要评估情况并及时做出调整。”


二十三、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居民区周边道路,存在节假日、夜间等停车条件的,由市管理。”交通,公安部门视情况时间。”“路边停车位必须设置。”


二十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如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设置的停车设施不符合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的总体规划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将依法查处。”


二十五、第四十八条对第五十二条修改如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未登记为市场主体开展业务、未设置统一价格牌等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我们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将依法调查处理。”


二十六、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如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保持停车设施地面水平和环境整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如下。“颐和新区、高新区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停车设施管理工作。”


“县城和临江经济开发区停车设施的管理必须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八、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八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此外,根据机构改革情况,规范了相关部门的名称,并相应调整了相关条文和个别用词的顺序。


本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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