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报废谁赔偿,如果取消后车辆转让,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

 admin   2024-03-19 21:47   15 人阅读  0 条评论

各位都想知道如果取消后车辆转让,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和追尾报废谁赔偿的题,但却又不很了解,让小编为你详细的解吧!


马老师的车与王老师驾驶的大卡车相撞,马老师当场死亡。由于车主余先生已注销车辆登记,王先生通过刘先生账户转账获得车辆,刘先生也是通过他人账户转账获得车辆。马先生的亲戚马先生将王先生和刘先生放在车上,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损失。精神伤害。总计超过11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老师、刘老师须支付马老师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9万余元,于老师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事件简介


原告马某称,某日凌晨,王某驾驶一辆“东风”牌大型普通货车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五环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一辆小车撞倒。马先生驾驶的一辆东风牌普通货车从后面同方向驶来。马先生驾驶的车辆前部与王先生驾驶的车辆后部相撞,导致马先生死亡。一场车祸可能会导致现场和两辆车都受损。根据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分局的决定,王老师与马老师同等责任。经调查,王先生驾驶的车辆为报废车,车主为刘先生。2010年左右,柳先生将这辆车作为贷款交给了柳先生。随后,2016年左右,刘先生将车交给王先生偿还债务。于是,他向法院提起了上述诉讼。


被告人王老师声称承认了交通事故的事实,但交警判断事故责任过重。2016年前后,刘先生因欠他,将涉案的“东风”大货车交给了他。


被告刘先生声称自己不是该车辆的登记车主。2010年前后,非事件当事人的李先生欠下3万元,因此用该车辆还债。车辆无格式,按废金属标准计算。他欠王先生2万元运费,所以向他支付了车辆的废金属。其从未改装、使用过该车辆,其向王先生支付车辆废金属费用的行为与本案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于某称,涉案车辆于2009年6月23日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与本案无关的刘某。当时车权还没有过户,虽然我们在例行检查时同意过户,但后来去过户时却找不到车辆,只好取消了车辆登记。并拒绝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以损失为由,判决于先生注销涉案“东风”大型通用货车登记。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09年6月30日。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马先生和王先生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王先生虽然不同意责任判断,但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根据交通队出具的事故处理决定书以及双方的过失程度,我们确认并确定王先生承担本次事故50%的民事责任。现在,王先生驾驶车辆在未交强险承保的道路上行驶造成损害,也违反了保险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按强制运输保险规定的费率计算。


刘先生得知缺乏车辆手续和车辆年检,增加了道路安全风险后,将车辆转让给了王先生。所以,我们要和王老师共同承担责任。刘先生的辩解是,他只是将废金属交给了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受理。


至于柳老师是否有责任,柳老师因车辆失控而取消了车辆,且由于自己对事故没有过错,故无需追究柳老师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在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王老师、刘老师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12万元、986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刘先生提出上诉。第二起案件现已上诉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法律。


根据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销售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组装汽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因交通事故发生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先生转让给王先生的车辆已被注销登记,且年检有效期已过,不具备上路行驶资格,车辆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由于刘老师、王老师未能证明车辆的性能足以保证道路安全行驶,法院认定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刘先生明知该车辆没有登记手续,也没有进行车辆年检,只能回收,无法转让流通,所以将其转让给王先生,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受让方王先生明知车辆没有登记手续、没有年检、不具备上路行驶资格,仍自行驾驶车辆上路,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于先生立即取消了行程,尽了最大程度的预防危险的义务,对事故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王某、刘某将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可见,不参加交强险义务人违反交强险义务的行为,属于法定保险义务。王先生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由于其驾驶的车辆已被注销,客观上不能参加交强险。有强制运输保险,没有例外。王先生驾驶未参加交强险的车辆在道路上造成损害,其违反了保险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必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损失。有强制性运输保险条款。对于超过交强险损失的,侵权人王某、刘某必须按照其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未登记的车辆不得年检,不得上道路行驶。这些车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且没有交强险,大大增加了驾驶员的生命财产风险。一旦发生事故,车辆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大家,在购买、销售或驾驶此类车辆时不要冒任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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