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admin   2024-03-26 00:25   15 人阅读  0 条评论

今天主要跟大家谈谈一些关于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性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应的一些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指行政机关持有的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办法。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和资产管理人员的作用、职责、协作、配合。


资产登记和清查焦南峰要求管理机构对持有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清查,包括记录和更新资产类型、数量、价值、使用状况等信息。


资产评估和定价规定了行政机关评估和定价国有资产的方法和程序,以确保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资产利用和经营明确行政机关对国有资产合理利用和经营的要求,包括租赁、出售、转让、合作开发等,以实现资产效率和利润最大化。


资产保护和维护规定了行政机关保护和维护国有资产的要求,包括保险、安全、防火、维护等措施和资产管理。


资产处置和监督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置国有资产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资产出售、处置、挂失、注销等程序,以及监督机制和审计要求。


监督责任明确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要求,包括内部监督、外部审计和监察机构职责、违法行为的责任和处理机制。


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将根据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而有所不同。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建议对国有资产处置、废弃资产评估等进行评估,并咨询、查找评估相关事项。它有很好的评论和评级。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管理暂行条例?

方法详情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机关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中央管理机关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国务院主管部门管理中央行政机关的国有资产,制定并实施具体制度和办法,负责产权界定、存量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对国家进行管理。中央行政机关、机关服务中心等持有的资产,接受财政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部门按照规定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并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当健全中央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推动管理创新,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各部门要忠实履行管理职责,本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明确资产所有者和使用人的管理职责,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做。


第五条中央管理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坚持规范、经济、高效的原则,逐步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过程管理,创新服务。推进方法和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与政府采购的一体化。


第二章资产分配


第六条资产配置必须保证需求,勤俭务实,节能环保,坚持严格调控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可以申请资产配置


-一。添加新的组织或人员。


-2。添加职责和任务


-3.现有资产必须按规定处置和分配。


-4。现有资产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国家管理局根据国家政策和中央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办公楼、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资产配置总体标准,其他标准由各部门负责制定。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并报国家总局。


第八条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明确资产的数量、价格、性能、最低使用寿命等标准,满足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严禁铺张浪费,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法规。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技术进步等因素。


第九条资产配置必须严格遵循标准,除特殊业务需要外,不得超标准配置资产。


第十条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购买、调整、租赁、捐赠等。原则上,我们不购买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事项。


第十一条一般资产配置必须遵循年度计划管理。各部门根据职能绩效和业务发展要求,综合考虑资产配置标准、成本标准、资产库存状况等,提出项目、数量、用途、投入或启动等建议。制定部门年度资产分配计划,明确资产分配时间,估算资金数额,明确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将纳入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的资产委托中央采购机构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其他资产配置事项由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管理,并反映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


第三章资产运用及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资产收购、核算、归集、保管、维护、修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日常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卡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检查登记新增资产,将资产变动情况记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录入成为凭证财务处理的基础。


第十六条中央管理机关国有资产账户包括固定资产账户、无形资产账户、外商投资资产账户,相关信息应当按照规定采用统一的内容和格式,保证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资产情况必须完整、真实地反映。


第十七条各部门必须建立资产追回、返还制度,有职工、资产的单位必须办理追回手续,人员调动、退休等情况,应当办理资产返还手续。


第十八条各部门应当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员工,防止资产非正常损失、浪费,发生资产非正常损失、浪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各部门必须加强资产的日常维护,确保资产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平稳运行。


第二十条各部门每年应当对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并按规定调整相关账卡,确保账实、账卡、账目相符,盘查中发现题应查明原因。有关情况已在年度国有资产财务报表中予以说明和反映。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应当严格控制,严格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对对外投资、租赁、借贷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和收益管理,并反映在国有资产年度结算报告中。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必须加强对专利、商标、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必须进行资产盘点


-一。根据国家特殊运营要求或实际运营需要,纳入一体化组织资产清单范围。


-2.组织变更——分立、解散、合并、改组、隶属关系变更


-3。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时。


-5。其他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况。


按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实施的资产清单,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他资产清单由各部门编制实施,清查结果由国家主管部门报备并备案。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一。当超出标准配置或闲置时


-2。按照规定需要扣押或者交付时


-3.因组织变更而导致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变化


-4.已达到其使用寿命或因技术原因无法安全有效地使用时。


-5。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6.折扣、坏账和非正常损失


-7.其他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的物品。


第二十六条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回收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和回收机制。


第二十七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赠与、转让、置换、挂失、处置、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财产处分以转让方式优先,无法转让的,可以采取转让、置换、赠与等方式处理。贫困地区。


第二十九条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部门、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保持不动用国家财政预算和良好补贴的正常状态。是。企业发展资产的外国投资。


第三十条国家行政总局负责建立中央行政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有资产处置处置资产。


第三十一条资产处置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三十二条资产处置批准是资产和财务账户调整的凭证,各部门必须根据资产处置批准及时调整资产和财务账户,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应税收入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四条中央管理机关发生机构变更时,应当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单,提出处置意见,处置完毕前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报国家行政部门审批,须履行手续。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中央管理机关实行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包括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事件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国有资产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财务报告必须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主要包括项。


-1.单位、组织人员等基本信息


-2.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资产


-3.资产配置状况,包括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方案、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情况等。


-4、对外投资、租赁、贷款资产专项管理


-5。资产处置状况,包括处置方式、程序、结果等。


-6。建筑物、场地和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7.资产盘点及盘点;


-8.其他报告事项


国有资产年度财务报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作为资产核算调整、评估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时,各部门必须报国家总局批准。


-一。办公楼及其他住宅资产的分配、处置、租赁和出借


-2。部级官员和政府机关公务车辆的建造和处置


-3。代理及代理服务中心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资产租赁、借贷、对外投资等资产处置计划,单价或配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


-4.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的资产配置和处置


-5.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国家总局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统计等工作,各部门根据需要编制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九条国家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中央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情况,开展资产管理评估工作,并定期向财政部报告。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中央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国家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


-1、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计划、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


-2.资产处置方法、程序及收益管理


-3。建筑物、场地和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4、对外投资、租赁、贷款资产专项管理


-5.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如实纠正发现的题,并将纠正情况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第号规定进行通报、通报批评和处罚。


-一。超出计划或标准的资产配置


-2。违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


-3。对长期闲置、经营效率低下的资产,拒绝调整和处置。


-4。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5。未按要求提取资产处置收益的


-6。未提交所需资产报告或提交虚假资产信息


-7、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干扰评估机构独立开展工作。


-8.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中国国家行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各部委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报国家主管部门登记。


第四十六条中央行政机关使用土地的管理,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国安法[2006]84号,贯彻国土资源部、国家总局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实行法人管理、实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月8日颁布的《中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政府资产管理[1998]7号、《国有》中央国家机构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基本工作制度》——国家政府民政[1998]22号《中央行政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00年2月16日公布-国民资[200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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