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交警罚没,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admin   2024-07-05 18:48   6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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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省。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必须遵守本条例。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权限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


行政复议情况;


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措施和工作制度;


接受行政复议;


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


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协调行政执法纠纷;


审查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件和档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第二章监察工作制度


第七条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和审查制度。行政法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主办部门备案。备案时间应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需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题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限期修改的决定


违反宪法原则、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擅自设置强制措施、许可制度、审批权、罚款、收费、集资等事项的;


不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第九条对行政机关授权或者委托行政执法实行备案审批制度。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他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应当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委托行政执法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部门认为需要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违法的授权、委托,审批、备案机关有权撤销或者责令改正。


第十条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指导、监督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是常设机构,具有履行委托职责的能力,以行政机关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布后3个月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方案、步骤和相关措施书面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报送他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同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状况,制定行政执法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重点,组织或者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依法依规。


执法检查包括


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题;


建立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


行政执法文件、档案的建立;


办理行政执法案件;


行政收费项目、标准执行及财务管理;


罚款和没收财产的管理和处置;


其他需要检查的事情。


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适用前款规定,检查结果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资源权属纠纷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决定,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决定和案件结论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书和结案报告应当自下发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对公民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五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的财产;


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责令拆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其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备案机关经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四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机构审查等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定期抽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作出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五条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下达《监督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实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建立行政执法纠纷协调制度。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对协调有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执法权限纠纷;


对同一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的;


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其他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


第十七条实行凭证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如果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则着装必须整洁。


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聘任行政执法监督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可以查询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题,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受国家有关机关委托,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题进行专项调查。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


第二十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执法,接受监督仍拒不改正的;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行政执法备案或者报告的;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停止执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行政监察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和任意处罚;


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检查未改正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具体实施中的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被没收的财产由哪个部门管理?

没收财产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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